【案情概要】当事人未经阿迪达斯授权,非法制造并代加工三叶草商标标识3万余对。这一行为初步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过律师争取,检察院最终决定不对褚某某起诉。
【案件主要切入点】
1️⃣犯罪情节判定的辩护观点:褚某某的行为虽然涉及大量商标标识,但根据法律解释,应当把一对标识看作一件商品的一部分,而非独立计算每个标识。因此,褚某某制造的商标标识数量应当看作是三万余件,而不是六万余件。由于这一数量仅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并且还有部分产品未流入市场,因此可以认为褚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2️⃣褚某某的从犯地位和积极态度:褚某某不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主犯,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了次要作用。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积极归还了非法所得,并表现出了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这些因素表明褚某某有从轻处罚的条件。
【案件结果】结合这些辩护观点和褚某某的积极改正行为,检察院决定对褚某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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