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水果味电子烟37万余元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辩护切入点——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报告的法律地位和可靠性】

1.鉴定人资质和程序合规性:质疑涉案检测报告的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以及鉴定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盖章等要求。指出检测报告在形式和内容上的不足,如缺少司法鉴定人签名,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

2.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若鉴定报告不符合特定法定条件,如鉴定人资质不足、程序违规等,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关键点——伪劣电子烟的定义和认定】

销售水果味电子烟37万余元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1.非国标电子烟与伪劣产品的区分:论证即便电子烟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自动等同于伪劣产品。特别是在电子烟具有合法生产来源、生产时符合当时许可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

2.刑法和相关法规对伪劣产品的界定: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两高解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电子烟的情况不符合伪劣产品的法律定义。辩护律师特别指出,案中电子烟不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也不构成掺杂掺假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总结】

对于电子烟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需要为被告人构建了一套合理的辩护逻辑,对于鉴定程序要着重关注,充分运用程序辩护技巧,结合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才能为撤销案件争取更大的可能。涉及新兴技术产品的法律争议时,一定要对法律条款和技术细节有深入理解和精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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