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成功取保候审,主要通过以下两个角度切入:
一、程某某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程某某作为杭州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虽然公司从事的业务包括代办营业执照并收取手续费,但这种行为与直接买卖营业执照本质不同。程某某并不直接参与任何实际的“买卖”行为,也没有意图出售营业执照,因此不应被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
二、关于从犯的认定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即便假设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鉴于程某某在其中的作用较小,没有直接参与决策和实施,可以认定其为从犯。基于程某某的犯罪嫌疑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性,辩护人认为程某某不具备继续社会危害的可能,应考虑其取保候审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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