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房产处理法则: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否则由法院判决

【导读】离婚时,杭州夫妻的共有房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议无法达成,根据财产情况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由法院进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于无法分割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一方可以获得所有权,另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一方可以要求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房产,包括准许竞价取得、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拍卖或变卖房屋进行分割。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给另一方应付款。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杭州离婚房产处理法则: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否则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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