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导读:杭州法院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细化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情节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引诱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该类人员卖淫五人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量刑时,还将考虑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此外,对于“明知”行为也进行了界定,包括有证据证明患有严重性病、根据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以及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杭州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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