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界限与犯罪集团的区别

【导读】本文分析了杭州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主要从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和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两个方面进行了解析。同时,还对组织他人卖淫罪与犯罪集团的本质区别进行了比较,包括罪名性质、构成要件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差异。通过本文的解析,读者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杭州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界限和与犯罪集团的区别。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杭州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界限与犯罪集团的区别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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