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卖淫犯罪法律解释及惩罚力度

【导读】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其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杭州市的旅馆、饮食、文化娱乐和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员工,如果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或介绍他人卖淫,也将会被依法定罪处罚。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杭州市卖淫犯罪法律解释及惩罚力度

第三百六十一亲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1992.12.11法发〔1992]42号)【节选】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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