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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